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地址:
中文名称:郑州城建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Zhengzhou Urban Construction Vocational College,缩写为“ZZUCVC”。
学校地址:郑州市巩义市中原西路6号。
第三条学校举办者:河南正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条学校性质:民办非营利性高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服务新型城镇化和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为主要目标,以信息化为基础的智能建造、智能制造、智慧社区、智慧康养、智慧教育以及实现“双碳”目标等与城建领域关系密切的相关专业为主要特色,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为导向,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提升河南省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区域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
第六条学校校训:自信、自立、自强。
第七条办学定位: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非营利性办学的社会责任属性,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塑校,围绕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针对新基建、新城建、生态宜居社区、健康生活服务发展需要,建设以工科为主,管理、医护与健康养老、教育和艺术等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建成国内城建类高质量高等职业教育基地,服务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服务现代化产业发展的高端研发基地和高端智库,建设兼具科技研发、智库咨询与创新创业功能的产学研融合平台。
第八条办学层次和形式:学校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探索开展高等职业教育与职业本科教育贯通培养,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社会培训和中外合作教育,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第九条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十条专业建设:根据产业优化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趋势,适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和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需要,围绕建筑业、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贯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服务全过程,把信息化全面融入所有专业,打造以智能建造、智能制造、智慧社区服务、智慧康养等为主要特色专业和专业群,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河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部门:河南省民政厅。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理事会,依法推选包括理事长候选人在内的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二)通过学校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了解学校理事会和学校的状况;
(四)推荐校长、副校长;
(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六)享有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完善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障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支持学校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并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管理、监督。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对重大问题实行前置研究审查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理事会成员由5-7人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成员3-5人,包括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理事长、副理事长经理事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当选;首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不包含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理事离任时,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理事如有特殊原因,任期内提出辞呈时,经理事会同意后,由理事会按规定进行提名并补足名额。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经理事会研究可以解任。
第十八条学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决定其报酬;
(二)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审定、修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年度重要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审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专业设置;
(六)审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数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并主持会议时,由理事长授权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理事长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研究决定突发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理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权限和表决意见;理事既不出席又不委托其他理事代理出席的,视为弃权。
(三)理事会议题内容由理事长确定,会议应在召开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理事,写明会议时间、议题内容和地点;理事会会议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在会议签到单上签字。
(四)理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但讨论本章程第十八条所列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各项理事会会议决议,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
(三)筹办办学经费,保证学校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向社会各界宣传学校,聘请与推荐专家和学者到学校讲课、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与学术交流;
(五)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理事会章程,维护学校利益;
(二)不得利用在理事会的地位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三)不得从事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各项决议和理事会其他重要文件;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七)依法行使理事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学校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学校教职工代表构成,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其中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监事任期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学校现任理事会成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财务人员等决策机构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学校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预决算及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二)对理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会成员、学校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监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校长由学校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聘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的人担任,校长任期为五年,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可以连任。校长的解聘由理事会决定。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保障学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副校长协助校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学校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教职工编制方案,拟定校级领导以下各类人员工资标准,经党委会审查、理事会研究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拟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经党委会审查、理事会审定批准后执行。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主持校务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学校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全员监督相结合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程序产生,由学校不同学科和专业的教授、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以及企业和行业的专家共同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学院(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教学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根据需要自主设置所、室等教学科研机构,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教学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团总支书记(学生管理办主任)、学院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等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教研室主任、高级职称专业教师以及学生代表等参加。
第三十三条教学单位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四条教学单位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总支的工作,包括党的建设、师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等,团总支书记(学生管理办主任)协助系党总支书记工作。
第四章党的建设
第三十五条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要求,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委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握学校发展方向,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工作。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其中:校长为中共党员的,兼任副书记;再增设专职副书记1名)。学校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基层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九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监督执行,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监督其依法治校、依规治理。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与发展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一条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健全高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全面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二条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作为学校党的建设的首要政治责任,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三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履行党风廉政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部和武装部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群团组织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法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设置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相应职责,开展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有益于学校发展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教职工工会,发挥工会在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广大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享有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利益关系。
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章教职员工
第五十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兼职教师、能工巧匠、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行政管理与师生服务工作人员,保障学校的运行。
第五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发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和人事聘用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学校致力于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鼓励专任教师定期到企业一线实践,并将实践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学校聘请企业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担任专兼职教师,参与培养目标设定、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价等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第五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参加国家、省级及相关院校开展的各种培训;参加校企合作企业实习实践;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维权申诉;
(八)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在企业实习实践期间应遵守企业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六)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法实行合同聘任制度,与职工签署聘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聘任期、聘任岗位、薪酬待遇和权利义务等事项。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权利义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聘用合同确定。
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学校根据教学与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教师薪酬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自主确定教职工收入分配办法和福利标准。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为教职工职业发展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七章 学生
第六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正式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权利,遵守相应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利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自主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在思想品德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依法依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参加1+X职业资格证书学习与考试,在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参加顶岗实习;
(五)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各类学生团体。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等活动;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评价;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铭记学校的校训,传承和发扬学校精神;
(三)完成规定学业,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生活设施;
(六)顶岗实习期间应遵守企业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学生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等证书。
第六十六条学校积极实行“1+X证书”(学历证书与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现代学徒制,在教学中引入职业技能标准,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行业职业技能标准对接,并向合作企业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
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九条学校为在学校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七十条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短期教育、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以及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与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七十一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十二条学校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打造创新创业平台。
第七十三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七十四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七十五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境,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七十六条学校不断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检查和评估。
第七十七条学校积极学习和借鉴境内外先进的办学理念,尝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和项目交流,加强与政府、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合作。
第七十八条学校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学、科研、管理的深度融合,逐步建立系统化的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库,实现所有专业的信息化仿真教学和实训教学,以信息化推进教学改革发展,提升学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七十九条学校的招生和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的程序进行,招生简章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学校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十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年度预决算制度,并接受理事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学校开办资金:500万元。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依法依规收取的学费和其他费用、政府资助、社会捐赠、融资、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八十二条学校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三条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八十四条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国家、省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四条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十五条学校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章 学校和社会
第八十六条学校积极牵头组织和参与国家和省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和职教集团,作为学校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
学校通过行指委和职教集团与行业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产品研发、技术攻关方面开展合作。
第八十七条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相关机构,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学校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九条学校的合并、分立,须有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经学校理事会同意,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一条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学校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要求终止,并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学校无法继续举办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学校终止时,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工。
第九十二条学校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对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放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校理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三条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规范。本章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九十六条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为: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